按照承德市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5月下旬,兴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由分管领导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县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首先听取了县政府民宗部门的工作汇报,随后召开了由县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宗教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最后对县内的两个宗教服务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
检查中了解到,兴隆县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等五大宗教俱全,信教群众1.5万余人,是河北省宗教工作重点县、基督教大县。教徒遍布全县二十个乡镇197个行政村,现有教徒聚居村20个,基督教活动场所13个,道教活动场所1处,佛教念佛堂2处,原有的一座清真寺因县城拆迁改造暂未恢复。
检查组认为,兴隆县宗教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管理好宗教事务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宗教政策宣传活动,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县、乡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宗教管理组织, 扩大宗教政策宣传阵地,多形式、多渠道不断增强宗教政策宣传力度,全县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二是强化教育,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开展政策法规教育、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地遵纪守法、和睦相处、互助互救,促进了社会稳定。三是依法管理,引导宗教活动正常发展。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变更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宗教神职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基督教过速发展势头,使宗教活动规范健康发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民宗部门力量薄弱、执法开展的不够到位等问题,检查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要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