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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闯红灯”意义大于争议

 
2015-5-8 9:46:42   来源:河北日报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进行抓拍,并作为交警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同时,该系统还将在自身装配的显示屏上滚动播出行人交通违法行为。(据《四川日报》5月6日报道)

  这一做法引发了争议。不少人认为这是“法外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其他任何方式都于法律无据。也有人说,曝光公民照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

  在笔者看来,这样理解法律,恐怕过于机械了。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开曝光,是“处罚”,但更是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是对当事人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提醒。

  曝光有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首先,曝光闯红灯行为,有拍照为证,并非捏造诽谤,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其次,拍摄地点是公共场所,没有侵犯隐私权;最后,照片不会被用于商业用途,没有侵犯肖像权。

  不可否认,自动识别抓拍系统的引入,既有望解决处罚行人闯红灯“取证难”问题,让一些“沉睡”的法规重新焕发震慑力和约束力,也能有效消除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遵守交通法规。事实上,为治理行人闯红灯行为,许多地方都采取过类似的办法:武汉曾推出“文明接力”举措,南京曾实行“通报单位”做法,宿迁在当地媒体刊登闯红灯行人的照片、姓名和住址……目的都是希望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加强外部约束,引导人们文明出行。

  因此,笔者认为,“曝光闯红灯”意义大于争议,切莫轻易予以否定,还是要耐心地看一看这一举措能否切实发挥作用。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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