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该互联网运营商在《业务服务协议》中明确注有:“客户密码是客户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客户密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客户或客户授权的行为。客户密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挂失。因客户原因泄露客户密码或被他人获取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内容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行为。
在“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该县工商局加大对银行、电信、旅游、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家庭住宅装修装饰等行业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大力整治和规范。截止目前,该县共查处7起“霸王条款案”,当事商家均已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