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自掌握的涉税信息。这些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七大类:投资建设类信息、产权登记类信息、社会主体的注册登记类信息、城镇地籍类信息、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信息、驾校和住宿行业经营成果信息、涉税主体生产耗能及银行信息等。其中,除前3类信息全量定时获取外,其他信息只在税务机关征管需要时获取,且只获取与涉税相关部分的信息。如,税务机关只获取住宿业企业某一时间段内入住人员的数量,而不是入住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只在税务检查需要时获取被检查企业或人员的银行信息,而不是全部存款人的银行信息。
为规范获取涉税信息的行为,保障信息安全,《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规定,涉税信息应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并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制定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按照此目录获取信息。同时,为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还规定了保密主体责任,及泄露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涉税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相关部门和单位取得,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且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等渠道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的信息,将不再需要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重复申报,从而有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